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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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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如果漠视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很可能就会构成犯罪。2016 年 9 月 1日,赣榆区人民法院举行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通报数起今年以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执行典型案例一:岳进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钱购买汽车,却拒不履行 57530.22 元的法定义务,且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拥有车辆的事实,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0 年 10 月 25 日,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就霍西菊、岳进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

文档格式:DOC | 页数:3 | 浏览次数:677 | 上传日期:2017-03-03 22:22:12 | 文档星级:
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如果漠视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很可能就会构成犯罪。2016 年 9 月 1日,赣榆区人民法院举行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通报数起今年以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执行典型案例一:岳进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钱购买汽车,却拒不履行 57530.22 元的法定义务,且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拥有车辆的事实,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0 年 10 月 25 日,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就霍西菊、岳进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人岳进帅赔偿霍西菊各项损失 57530.22 元,被告人岳进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 2015 年 1 月 7 日购买北京牌车(车号为鲁 Q012WT)1辆,登记在其妻子刘云名下,2015 年 9 月 30 日,被告人岳进帅在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拥有车辆的事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岳进帅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6 年 7 月 18 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对岳进帅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岳进帅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岳进帅家人给付霍西菊人民币 53000 元,取得了霍西菊对其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岳进帅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岳进帅有能力购买轿车且登记在其妻子刘云名下,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在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拥有车辆的事实,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典型案例二:李大通、孙运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土地义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03 年 6 月 21 日,被告人李大通与李家伟、李家召签订协议,将其承包的位于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同)黑林镇河西村垛子地 1 亩、大坝西埃地 0.5 亩、电站渡糟南 0.75 亩土地分别与李家伟家庭承包的 0.64 亩土地、李家召家庭承包的 0.42 亩土地进行调换,约定调换期限为 10 年。后被告人李大通在调换的 1.06 亩土地上建造猪栏、房屋、棚子等,从事家庭养殖。2013 年 6 月,土地调换合同期满,李家伟、李家召要求被告人李大通归还土地,双方协调未果后,李家伟、李家召于 2013 年 12月 3 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 2014 年 3 月 25 日以(2013)赣民初字第 56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大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置换的土地分别返还。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大通仍然占有土地拒不返还。后申请人李家伟、李家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立案受理,并责令被告人李大通限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5 年 4 月 27 日,我院以(2014)赣执字第 03341 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告人孙运芹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置换土地返还并赔偿延期返还期间半年承包费损失 400 元,但被告人李大通、孙运芹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本院于 2015 年 2 月 26 日决定对李大通拘留十五日、于 2015 年 5 月 5 日决定对孙运芹拘留十五日;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决定对李大通、孙运芹共同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限在 2015 年 5 月 24 日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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