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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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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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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1998 年 6 月 18 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 1998 年 7 月 3 日发布) 学位[1998]54 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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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1998 年 6 月 18 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 1998 年 7 月 3 日发布) 学位[1998]54 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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