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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民事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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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一审原告、 二审上诉人) :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住所地: 山东省高唐县东兴路 23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振元 职务: 厂长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 二审被上诉人) : 高唐县供电公司 单位住所地: 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尚桂森 职务: 经理 申请人因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聊民一初字第 22 号民事判决; 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 鲁民一终字第 19 号民事判决。 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如下: 一、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

文档格式:DOC | 页数:19 | 浏览次数:17 | 上传日期:2014-02-01 08:01:24 | 文档星级: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一审原告、 二审上诉人) :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住所地: 山东省高唐县东兴路 23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振元 职务: 厂长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 二审被上诉人) : 高唐县供电公司 单位住所地: 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尚桂森 职务: 经理 申请人因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聊民一初字第 22 号民事判决; 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 鲁民一终字第 19 号民事判决。 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如下: 一、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 鲁民一终字第 19 号民事判决书, 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聊民一初字第 22 号民事判决书; 二、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与高唐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三、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聊城正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核报告, 支持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四、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审、 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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