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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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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明史·志·卷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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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志 · 卷二十五 张廷玉等 ◎礼三(吉礼三) 社稷朝日夕月先农先蚕高禖祭告祈报神祇星辰灵星寿星(司中司命司民司禄)太岁月将风云雷雨岳镇海渎山川城隍 社稷 社稷之祀,自京师以及王国府州县皆有之。其坛在宫城西南者,曰太社稷。明初建太社在东,太稷在西,坛皆北向。洪武元年,中书省臣定议:“周制,小宗伯掌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社稷之祀,坛而不屋。其制在中门之外,外门之内。尊而亲之,与先祖等。然天子有三社。为群姓立者曰太社。其自为立者曰王社。又胜国之社屋之,国虽亡而存之,以重神也。后世天子惟立太社、太稷。汉高祖立官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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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 卷二十五 张廷玉等 ◎礼三(吉礼三) 社稷朝日夕月先农先蚕高禖祭告祈报神祇星辰灵星寿星(司中司命司民司禄)太岁月将风云雷雨岳镇海渎山川城隍 社稷 社稷之祀,自京师以及王国府州县皆有之。其坛在宫城西南者,曰太社稷。明初建太社在东,太稷在西,坛皆北向。洪武元年,中书省臣定议:“周制,小宗伯掌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社稷之祀,坛而不屋。其制在中门之外,外门之内。尊而亲之,与先祖等。然天子有三社。为群姓立者曰太社。其自为立者曰王社。又胜国之社屋之,国虽亡而存之,以重神也。后世天子惟立太社、太稷。汉高祖立官太社、太稷,一岁各再祀。光武立太社稷于洛阳宗庙之右,春秋二仲月及腊,一岁三祀。唐因隋制,并建社稷于含光门右,仲春、秋戊日祭之。玄宗升社稷为大祀,仍令四时致祭。宋制如东汉时。元世祖营社稷于和义门内,以春秋二仲上戊日祭。今宜祀以春秋二仲月上戊日。”是年二月,太祖亲祀太社、太稷。社配以后土,西向。稷配以后稷,东向。帝服皮弁服,省牲;通天冠、绛纱袍,行三献礼。初,帝命中书省翰林院议创屋,备风雨。学士陶安言:“天子太社必受风雨霜露。亡国之社则屋之,不受天阳也。建屋非宜。若遇风雨,则请于斋宫望祭。”从之。三年,于坛北建祭殿五间,又北建拜殿五间,以备风雨。 十年,太祖以社稷分祭,配祀未当,下礼官议,尚书张筹言: 按《通典》,颛顼祀共工氏子句龙为后土。后土,社也。烈山氏子柱为稷。稷,田正也。唐、虞、夏因之。此社稷所由始也。商汤因旱迁社,以后稷代柱。欲迁句龙,无可继者,故止。然王肃谓社祭句龙,稷祭后稷,皆人鬼,非地祇。而陈氏《礼书》又谓社祭五土之祇,稷祭五谷之神。郑康成亦谓社为五土总神,稷为原隰之神。句龙有平水土功,故配社,后稷有播种功,故配稷。二说不同。汉元始中,以夏禹配官社,后稷配官稷。唐、宋及元又以句龙配社,周弃配稷。此配祀之制,初无定论也。至社稷分合之义,《书召诰》言‘社于新邑”,孔注曰:“社稷共牢。”《周礼》“封人掌设王之社壝”,注云:“不言稷者,举社则稷从之。”陈氏《礼书》曰:“稷非土无以生,土非稷无以见生生之效,故祭社必及稷。”《山堂考索》曰:“社为九土之尊,稷为五谷之长,稷生于土,则社与稷固不可分。”其宜合祭,古有明证。请社稷共为一坛。至句龙,共工氏之子也,祀之无义。商汤欲迁未果。汉尝易以夏禹,而夏禹今已列祀帝王之次,弃稷亦配先农。请罢句龙、弃配位,谨奉仁祖淳皇帝配享,以成一代盛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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