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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宝金博页面版: 原告汝城县城郊乡益道村中湾三组(下称中湾三组)与被告朱送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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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原告汝城县城郊乡益道村中湾三组(下称中湾三组)与被告朱送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汝城县城郊乡益道村中湾三组(下称中湾三组)与被告朱送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汝城县城郊乡益道村中湾三组(下称中湾三组)与被告 朱送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汝民初字第 369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汝城县城郊乡益道村中湾三组。 负责人何亚立,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惠,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送球,女。 委托代理人曾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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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汝城县城郊乡益道村中湾三组(下称中湾三组)与被告朱送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汝城县城郊乡益道村中湾三组(下称中湾三组)与被告朱送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汝城县城郊乡益道村中湾三组(下称中湾三组)与被告 朱送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汝民初字第 369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汝城县城郊乡益道村中湾三组。 负责人何亚立,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惠,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送球,女。 委托代理人曾建军,汝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何志迟,男,1985 年 3 月 12 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汝城县三星镇星村村九组。 第三人何钢平,曾用名何江平,男,1969 年 6 月 5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城县城郊乡益道村中湾三组。 2009 年 6 月 8 日,原告汝城县城郊乡益道村中湾三组(下称中湾三组)与被告朱送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光祥独任审判,于2009 年 6 月 26 日第一次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案件处理结果与何志迟、何钢平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何志迟、何钢平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 2009 年 7 月 17 日、8 月 20 日两次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负责人何亚立及代理人胡晓惠,被告朱送球及代理人曾建军,第三人何志迟、何钢平,证人陈志勇、何日明、何豪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湾三组诉称:座落于汝集线旁的松山里(车路下)的土地,是原告拥有所有权耕地。1985 年前后被告对其中 0.8 亩耕地行使使用权。对于该片土地管理使用方式,组集体于 1997 年曾订立《城郊乡益道村中湾第三村民小组宅基地的使用管理和分配方案》,按照《方案》的确定,“松山里车路下责任田大调整全部收归集体所有,该片责任田在未做出处理前,仍按 1985 年承包面积属谁,谁管理。今后国家征收或出卖该片责任田,管理人无权阻挡,随收随退。”此后,双方未曾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也未约定承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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